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607號

原告 林炳榮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

被告PARDELAJONATHANSAES(中名: 喬納森

順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丁才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12頁第11行關於「被告應賠償」應更正為「被告喬納森應賠償」;第15行關於「送達被告翌日」應更正為「送達被告喬納森翌日」;第20行關於「被告應給付」,應更正為「被告喬納森應給付」;第24行「被告敗訴」應更正為「被告喬納森敗訴」;第28行「被告 陳明 」應更正為「被告喬納森陳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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