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213號
法定代理人 楊貴美
法定代理人 翁添木
法定代理人 林伯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楊貴美為原告天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天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為楊貴美,應由楊貴美以原告天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然迄未為之,爰依職權裁定命楊貴美為原告天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