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樓之1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住所地為何地。
二、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95年8月22日起至97年
8月22日止)實際領有薪資及失業之起迄期間(聲請人於95年至96年仍有薪資收入,故需分別列明有薪資收入及失業起迄時間)。
三、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收入」欄之95年度及96年度之薪資來源是否有誤。
四、提出97年1月起之薪資收入證明(如載有薪資撥款之存摺證明等,需影印存摺封面、內頁,並於其上標出係何筆存入款),並陳報任職公司之全稱、地址、負責人。
五、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必要支出」欄中編號1完整頁數之房屋租賃契約,並需釋明支出2部機車油資、寬頻網路承租費、及代繳父親手機費用之必要性及正當性。
六、提出下載格式化之債務人清冊。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