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3原告 蔡昕翰 送達代收人 陳麗玲 被告 夏韻薇
禎締藝術設計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楚訓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等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游涵歆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孝貞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