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71號原告 顏宇君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被告 陳沁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