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18號原告海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原告辛○○法定代理人癸○○原告億松船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原告安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原告集集企業社法定代理人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複代理人 方意欣 律師
王松淵 律師被告丁00000000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被告乙00000000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被告丙00000000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長 律師複代理人 劉佳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曹德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