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3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3602號

債權人 陳昭錫 住新竹縣○○鄉○○路000號1樓

債務人 潘劉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所在新竹縣○○鄉○○村0鄰○○街000號,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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