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8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務人 石大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整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石大豊於民國100年5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者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即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並依約給付違約金。
(二)經查,截至100年12月27日為止,債務人已累計$149,165元整消費款未付,連同截至100年12月27日為止之循環息與違約金,合計尚欠$154,768元整帳款未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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