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辜漢忠法官郭顏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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