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一號
原告宜蘭縣頭城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翠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沈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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