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158號債權人煥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震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已完成協議書所載貴公司鋼構防火漆工程已完成及驗收之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