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55號聲請人 羅佩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妙網連新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為妙網連新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妙網連新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妙網連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妙網連新公司)相對人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聲請法院指定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邦電子公司)擔任妙網連新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妙網連新公司簿冊保存文件清冊、華邦電子公司同意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
32、34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39
3號全卷核閱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廖引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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