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56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雅茹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4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雅茹與告訴人 徐嘉隆 於民國106年4月10日至107年6月6日為夫妻,劉雅茹明知自己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通姦之犯意,於106年9月11日至15日間某2日,分別在新竹市○○路租屋處與新竹縣竹東鎮下公館 莊清煒 之住處,與莊清煒(所涉相姦罪嫌另案偵辦)發生性關係
2次。劉雅茹並於000年0月00日產下一女,因認被告劉雅茹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徐嘉隆告訴被告劉雅茹妨害家庭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劉雅茹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依刑法第
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徐嘉隆業已於
108年7月18日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對被告劉雅茹之告訴,亦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查,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高上茹提起公訴,檢察官賴佳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