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33號原告 李金貴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莊承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進雄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 李清貴 之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追加李清貴之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與追加人數相同之起訴狀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依起訴狀所載,共有人之一李清貴於起訴前業已死亡,本件之訴訟要件顯有欠缺,揆諸前揭說明,爰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李清貴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具狀追加繼承人為被告(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並陳報李清貴之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並說明繼承人姓名、地址,並提出與追加人數相同之起訴狀繕本以利送達,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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