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聲再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聲再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二二九號C
再審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一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確定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二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刑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前開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葉居正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法院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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