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5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 吳剛魁 律師即 楊子磐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楊子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伍萬肆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其中㈠新台幣貳仟伍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四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仟參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陸拾肆萬壹仟柒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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