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15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1563號原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阮冠蓉 被告 鈕晴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三七計算之利息,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貳仟叁佰叁拾柒元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