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07號上訴人 林燕慧 送達代收人 吳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于範 等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007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郭祐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