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9號聲請人 黃金治
葉俊峰 相對人 洪東成 關係人 劉桂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73、867條定有明文。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縱抵押物已移轉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仍得追及其物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即債務人劉桂珍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27日向聲請人黃金治借用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6年6月27日至106年8月27日止,違約金依本金按日加付仟分之壹計算,並以原為關係人即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另關係人即債務人於108年3月5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詎清償期屆至後,關係人即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尚有本金2,500,000元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影本、劉桂珍與 劉建春 共同簽發之面額250萬元本票(票號CH-No-441873)影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依其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1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臺東縣│卑南鄉│富山││470││3,243.31│全部│債權額比例││0│││││││││黃金治:五分││1│││││││││之三│││││││││││葉俊峰:五分│││││││││││之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