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0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21號(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6款、第53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淑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