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國字第2號原告己○○
庚○○○乙○○甲○○兼上二人丁○○法定代理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馬陳棠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被告澎湖縣七美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