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朱偵瑜 被告 洪燕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曹錫泓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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