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家催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催字第43號聲請人 鄭瑞崙 律師即被繼承人 謝聖鴻 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謝聖鴻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謝聖鴻(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0年12月29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
臺南市○區○○里○○路00巷00弄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謝聖鴻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謝聖鴻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謝聖鴻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304號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前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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