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41號原告 戴賐誴 被告 許凱程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7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周宛瑩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盈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