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20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素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6,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