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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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嚴嘉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4151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嚴嘉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嚴嘉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06.01│100.06.15│100.08.24│├────────┼────────┼────────┼────────┤│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853號│毒偵字第2717號│毒偵3446號│├───┬────┼────────┼────────┼────────┤││法院│雲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1年度簡字第││事實審││664號│3013號│779號││├────┼────────┼────────┼────────┤││判決日期│100.09.16│100.12.22│101.11.15│├───┼────┼────────┼────────┼────────┤││法院│雲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1年度簡字第││判決││664號│3013號│779號││├────┼────────┼────────┼────────┤││判決│100.09.16│101.02.20│101.12.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663號(編│執字第2673號(編│執字第14151號│││號1-2已定應執行│號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7月││││,在監服刑中)│,在監服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