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60號上訴人新坡特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志宏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1,5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2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勞工法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