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原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附民字第63號原告 鄭莠蓁 被告 宋金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黃柏仁法官陳昱維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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