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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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10號

原告 劉育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凱安 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起訴狀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王素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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