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8號
原告 黃震球
上列原告與被告薪曜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856元,應徵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賴恩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8號
原告 黃震球
上列原告與被告薪曜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856元,應徵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