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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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713號

原告 王德義

訴訟代理人 彭以樂 律師

被告 黃明旺

訴訟代理人 李泓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子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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