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桃簡字第1713號原告 王德義 訴訟代理人 彭以樂 律師被告 黃明旺 訴訟代理人 李泓 律師複代理人 黃子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