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六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趙建和 律師右列抗告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係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收受本院押票正本,有押票回證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始行抗告,顯已逾越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劉桂金法官蔡岱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彭淑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