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59號聲請人 徐富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濠強 等2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朱濠強、 江玉蓮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住居所。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