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87號原告威冠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譽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家豪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市○○路○○○號903室」之房屋稅籍資料。
二、被告余家豪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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