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96號原告 蔡坤整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怡雯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莊怡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