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重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邱萬峻 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 律師被告 高廉豐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上易字第46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江澤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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