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296號上訴人即被告 宋兆彤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97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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