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再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14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刑人 謝清彥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撤銷處分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
3月10日所為105年度抗字第8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至第422條規定,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參照)。本件再審聲請人謝清彥以本院
105年度抗字第86號裁定為聲請再審之對象,依前揭說明,其聲請顯不合法,因無從命補正,應逕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許文章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