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 馮煜柏 即玩樂主義娛樂整合工作室
一、原告因請求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翠紋 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3824號),惟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向被告蔡翠紋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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