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判決離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54號原告 王雅惠 被告 劉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判決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條亦有明定。復按,離婚事件,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請判決兩造離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 劉宛昀劉泓佑 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原告任之,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第2款、第5項第8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且兩造婚後共同住所地位於高雄市湖內區,此有兩造戶籍謄本及驗傷診斷書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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