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 林家民 被告 賴麗珍 (原名 賴淑珍
周昕頻 (原名 周宸熙吳宸熙吳佩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賴麗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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