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470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雅婷 被告 馮志傑 原住新北市○○區○○街○○○○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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