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字第24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被告 郭耀賢 (原名 郭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7年5月17日宣示判決。惟原告於訴之聲明所列請求「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於起訴狀之附表中,關於違約金部分雖記載三段期間之起迄日期及各自應適用之利率,惟其中「自106年8月2日起至106年7月11日止」(第一段)、「自106年7月12日起至107年2月1日止」(第二段)之記載應有錯誤(第一段起日與第一段迄日及第二段起日相比較,日期均較後),致訴之聲明未臻明確,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針對前述附表內容加以更正說明。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