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小字第429號上訴人即原告 游季耕
林俊宇 被上訴人即被告 詹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上訴人游季耕為新臺幣(下同)12,492元,上訴人林俊宇為17,546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