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08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蔡文健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順益鑫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9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張競文法官王本源法官賴惠慈法官蕭胤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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