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易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緝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王美婷法官劉桂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