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38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4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6年度催字第2145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聲請人並未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宗成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鄭晉發┌───────────────────────────────────────────────────────┐│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3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秀玲 │台中縣烏日鄉農會信│96年12月5日│52,400元│BB0000000│││││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