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7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難以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35
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屬違禁物,依法應予沒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固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6年3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61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然因海洛因驗後已耗盡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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