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26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簡文清附表:
1.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2.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補助、教育補助、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3.每月支出膳食費及交通費證明資料影本。
4.請提出聲請人所持有之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