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0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附民字第20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01號就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1907號毀棄損壞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芸珮書記官陳玉娥調解委員林鴻駿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林鴻駿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元,並當場點交,由原告收受。
二、被告向原告道歉,並保證日後不會有類似行為,原告願撤回本件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陳玉娥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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